香港的税务制度简单,加上低税率、多项优惠税务宽减、没有资产增值税、没有增值税、没有销售税以及对股息及利息的预扣税等,使香港在税制上有着极大的优势和吸引力。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或利润缴税,而源自港外的,则一般无须在香港征税。
香港的主要税收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利得税乃按照贸易或生意的利润情况作出评审,薪俸税乃按照收入和福利作出评审,而物业税乃按照私人楼宇的收益作出评审。
税务局负责处理所有有关香港税务事宜。税务局会于指定的年度或每年度的四月至三月份内根据收入或利润作出税务评估。
双重征税协定及安排
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而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大部份国家都有为避免双重征税而作出相关税务条款安排。直至2024年3月3日为止,香港已经和下列的贸易伙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 奥地利
- 巴林
- 孟加拉国
- 白俄罗斯
- 比利时
- 文莱
- 柬埔寨
- 加拿大
- 克罗地亚
- 捷克共和国
- 爱沙尼亚
- 芬兰
- 法国
- 格鲁吉亚
- 根西岛
- 匈牙利
- 印度
- 印尼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泽西岛
- 韩国
- 科威特
- 拉脱维亚
- 列支敦士登
- 卢森堡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中国内地
- 马来西亚
- 马耳他
- 毛里求斯
- 墨西哥
- 荷兰
- 新西兰
- 巴基斯坦
- 葡萄牙
- 卡塔尔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沙特阿拉伯
- 塞尔维亚
- 南非
- 西班牙
- 瑞士
- 泰国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
- 英国
- 越南
税务数据交换协定
税务数据交换协议是香港致力打击逃税的重要工具,该协议令香港及其税务数据交换协议伙伴能有效地交换数据,以及加强香港管理和执行本地税务法例的能力。直至2024年3月3日为止,香港已经和下列的贸易伙伴签订税务数据交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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