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息

保存业务纪录

引言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保存适当的纪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事务历史记录指定的详细数据。业务纪录须由交易日期起计最少保存七年。不遵照法例规定保存指定的纪录,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


所须保存纪录的种类


销货
必须保存记载及解释所有销货的纪录。记录销货的方法可包括:
- 收款机纸带
- 收入账簿
- 销货发票
- 记事簿及日记簿
- 每日的收款纪录
- 退货的贷项通知单
购货/开支
必须保存记载及解释所有购货和开支的纪录。记录购货和开支的方法可包括:
- 付款收据,包括收款机纸带/往来帐结算表/日记账
- 支票存根
- 有关购货及开支的发票
- 小额购货的零用金凭单
- 每日开支纪录
     
银行账户
业务用及私人用之银行户口应该分开。有关业务用银行户口的纪录应包括:
- 存款单
- 支票存根,列明
  - 付款日期
  - 支票款额
  - 收款人姓名
  - 购货或用以支付服务之详情
  - 有关开支属业务抑或个人性质
  - 银行结单
 
资产
必须保存记载及解释所有与资产有关开支的纪录。这些纪录应包括:
- 买卖合约副本
- 市场估价(如有需要)
- 相关开支(律师费、佣金、印花税)的结单、发票和收据
- 改进资产所耗费之开支
     
现金收支
必须保存业务每日所有收支款项的纪录。任何现金收支如果没有包括在销货、购货及开支或资产的纪录内,均须分开记录。
     
期末结算
你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必须编制:
- 存货表,列明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如属于经营商品买卖的话)
- 债务人和债权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