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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
香港的税务制度简单,加上低税率、多项优惠税务宽减、没有资产增值税、没有增值税、没有销售税以及对股息及利息的预扣税等,使香港在税制上有着极大的优势和吸引力。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或利润缴税,而源自港外的,则一般无须在香港征税。
香港的主要税收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利得税乃按照贸易或生意的利润情况作出评审,薪俸税乃按照收入和福利作出评审,而物业税乃按照私人楼宇的收益作出评审。
税务局负责处理所有有关香港税务事宜。税务局会于指定的年度或每年度的四月至三月份内根据收入或利润作出税务评估。
双重征税协议及安排
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而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大部份国家都有为避免双重征税而作出相关税务条款安排。直至2011年3月29日为止,香港已经和下列的贸易伙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 奥地利
- 比利时
- 文莱
- 法国
- 匈牙利
- 印尼
- 冰岛
- 日本
- 科威特
- 列支敦士登
- 卢森堡
- 荷兰
- 新西兰
- 中国
- 葡萄牙
- 西班牙
- 瑞士
- 泰国
- 英国
- 越南
欲需要更多及更详细资料,请查阅我们的避免双重征税指引或联络我们的谭景棠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