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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
香港的稅務制度簡單,加上低稅率、多項優惠稅務寬減、沒有資產增值稅、沒有增值稅、沒有銷售稅以及對股息及利息的預扣稅等,使香港在稅制上有著極大的優勢和吸引力。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或利潤繳稅,而源自港外的,則一般無須在香港徵稅。
香港的主要稅收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利得稅乃按照貿易或生意的利潤情況作出評審,薪俸稅乃按照收入和福利作出評審,而物業稅乃按照私人樓宇的收益作出評審。
稅務局負責處理所有有關香港稅務事宜。稅務局會於指定的年度或每年度的四月至三月份內根據收入或利潤作出稅務評估。
雙重徵稅協定及安排
當兩個或以上的地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而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大部份國家都有為避免雙重徵稅而作出相關稅務條款安排。直至2011年3月29日為止,香港已經和下列的貿易伙伴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 奧地利
- 比利時
- 文萊
- 法國
- 匈牙利
- 印尼
- 冰島
- 日本
- 科威特
- 列支敦士登
- 盧森堡
- 荷蘭
- 新西蘭
- 中國
- 葡萄牙
- 西班牙
- 瑞士
- 泰國
- 英國
- 越南
如欲需要更多及更詳細資料,請查閱我們的避免雙重徵稅指引或聯絡我們的譚景棠先生。

